退役士兵考研专项计划【精品4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工作,新的挑战,此时此刻我们需要开始制定一个计划。拟起计划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退役士兵考研专项计划【精品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考研起将设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优秀范文 篇1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聘用协议
(仅供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聘用人员)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定向安置在县政府统一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工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准批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乙方工作,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位于。
三、按照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为1470元/月),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缴费基数为当
年的省最低缴费基数(2017年为3179元)。若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旷工、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 5.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宁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篇2
安丘市2018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选岗办法
一、选岗时间
选岗时间:2018年8月30日。上午,分四场次进行,每场100人选岗。第一场7:30前报到,8:00开始选岗。第二场、第三场、第四场依次进行。下午,分三场次进行,每场100人选岗。第一场14:00前报到,14:30开始选岗。第二场、第三场依次进行。
二、选岗地点
安丘市职业中专学术报告厅(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驻地北首)。
三、选岗步骤
1、现场签到。选岗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学术报告厅等候区签到,领取选岗顺序号。
2、组织入场。选岗人员按场次到选岗现场依次选岗。上一场选岗结束,下一场候选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3、岗位公示。现场公示岗位总数、已选岗位数和剩余岗位数,每人选岗后实时更新岗位数量。
4、叫号选岗。主持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叫号选岗。对按照招聘公告排名后,名次依然并列的,现场抓阄确定选岗顺序。
5、选岗确认。完成选岗的,现场签订《选岗确认书》,现场未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有关要求
选岗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退伍证,按照《选岗办法》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选岗,不再另行通知。对现场报到迟到20分钟的,自动转入下一场先行选岗。本人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到现场选岗的,可办理委托选岗。受托人需持委托人的委托书,以及双方身份证原件代为选岗。
咨询电话:。
安丘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模版 篇3
东平县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
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县完成了退役士兵第一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现根据退役士兵对公益性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聘人员范围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第一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除外)。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和健康条件;(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3)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详见附件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三、岗位设置
乡村扶贫开发、社区管理和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治安维护协管等。(具体岗位详见附件2)
四、财政补贴标准
-1-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专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
1、专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2、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对单位给予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2)单位代扣的个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补贴期限
按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内容及分工
1、资格审查
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招聘人员范围和基本资格条件,对有意愿进行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条件。
2、选岗安置
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12月15日在东平县社会福利中心进行现场选岗。
(1)11月27日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东平县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2-(2)11月28日至12月10日应聘人员登录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东平县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也可现场填写)(详见附件3)。12月10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户口页(残疾、低保户人员同时携带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到东平县社会福利中心5楼东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3)对确认有选岗资格的退役士兵采取现场自主选岗,现场确认的方式(填写岗位确认书),按照事先排好的顺序进行选岗,排序的原则按照年龄大小(具体到年月日)排序,年龄大小相同的按照军龄时间的长短,军龄相同的按照退伍时间先后排序,军龄和退伍时间相同的,现场抽签排序,由第一名开始按顺序选岗。
(4)制定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册。(5)组织报到。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由退役士兵本人根据自己所选岗位到用人单位报道。
(6)用人单位须在1个月内,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部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反馈人员上岗、上岗协议签订、补贴办理等情况。
六、有关要求
1、招聘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2、用人单位要落实工作岗位,健全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培训,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3、申请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主动配合招聘工作安排,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个人意向,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不上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
4、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结束、组织人员上岗之后的工作运行,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1、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东平县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表
3、东平县退役士兵第二批次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
东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退役士兵安置 篇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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